——共同创造、共同成长的治理原则
草案 V0.4 · 2026年9月21日
文件编号:WISERUNION-CHARTER-DRAFT-V0.4
本文件为供讨论和正式采纳的治理原则草案。实际采用主体、决定权限、适用范围和生效程序依本文件第55条、第58条落实;本稿的形成与分发不表示已经生效,也不自行改变既有权利义务。
序言
共同事业的发展,来自不同参与者持续投入的资金、劳动、知识、创新、资源、关系与信任。这些投入经过组织与协作,可能形成能够支持未来创造的能力和合作基础。让这种积累得以延续,需要使贡献得到合理认识、承诺得到负责履行、权力受到适当约束,也需要使不同处境的人能够表达意见、获得回应和自主选择。
WISERUNION以利益相关者资本治理为核心,致力于让共同创造成为共同成长的资本。对外倡导的原则,应当首先体现在自身对人的尊重、对承诺的履行和对权力的使用之中。
本基本法确立共同遵循的宗旨、权利、责任和治理原则,为WISERUNION及其利益相关者组织合作、形成制度和处理变化提供依据。组织使投入得到有效配合,经济使回报与资源相互支持,文化使共同目标进入日常行为,制度使承诺与权力能够被执行、监督和改进。
我们期望通过这些共同原则,使参与者既能看清合作条件,也能获得完成工作的支持;使有益的经验留下来,使新的创造得到空间,使共同事业在人员、市场与技术变化中持续发展。
第一章 共同宗旨与价值原则
第1条 共同宗旨
WISERUNION以组织共同创造、支持共同成长为共同宗旨,通过理论研究、制度设计与数字化执行,帮助企业建立能够持续使用的利益相关者资本治理能力。
研究、教育、产品、服务、平台及资本连接等活动,应当说明其对共同宗旨的实际作用,并接受相应的资源、责任与效果检验。
WISERUNION应在尊重基本权利和履行有效承诺的条件下,持续检验其制度与工具能否提高组织、维持和更新共同创造的效率。
第2条 使命与愿景
WISERUNION的使命是:帮助企业建立利益相关者资本治理能力,让持续创造价值的人被看见、获得合理回报,并以适当方式参与企业的未来。
WISERUNION的愿景是:让利益相关者资本治理成为企业的基本能力,让共同创造与共同成长成为广泛的商业实践。
使命和愿景指引制度与经营选择。具体回报、参与权限和履行责任,应落实到可以理解和核对的安排。
第3条 共同价值观
共同遵循以下价值观:
- 尊重主体: 承认人的尊严、自主选择与基本权利,看见不同形式的贡献。
- 权责相称: 依据贡献、责任、风险和既有承诺安排权益,并对差异说明理由。
- 承诺可信: 使规则清楚、权益有来源、履行有责任、争议可复核、错误可纠正。
- 长期共赢: 兼顾持续经营、长期积累和参与者合理利益,负责地处理分歧与损失。
- 开放求真: 接受证据、不同意见和反例,持续修正理论、制度与工具。
第4条 资本与权益的基本区分
本基本法在治理意义上理解利益相关者资本,关注共同投入形成的、能够持续用于未来价值创造的资源、能力与合作关系。
识别利益相关者资本,应说明共同投入留下了什么,具有何种持续用途,在何种条件下能够跨期保留并实际使用,以及由谁承担维护与更新。未来预期、投入意愿、贡献记录和权益授予,均不能单独证明这种积累已经形成。
贡献记录不自动形成资本,资本形成不自动决定所有权,经济回报不自动赋予治理权限。不同权益的取得、行使、转移与终止,应分别说明依据。
资本状态应随用途、能力和协作条件变化重新判断。折损、失效或转用不抹去历史贡献,也不自动取消已经成立的权益;维护积累仍需尊重参与者对自身能力及相应资源的权利。
基本权利和应有尊重不以可计量的贡献为前提。无法量化、尚未记录或未直接创造经营收入,不构成否定有关主体正当诉求的充分理由。
第5条 多维规划的共同准则
WISERUNION从组织、经济、文化与制度相互配合的角度建设共同事业:组织明确与谁协作及如何分工,经济明确价值交换与资源安排,文化形成共同语言与行为习惯,制度使承诺、权限和纠正机制能够持续运行。
四大生态、六套体系和二十一板块是分析与规划工具。资源、运管、客户与资本生态说明关系位置;价值生产、核心价值、价值销售、价值运营管理、价值收益与价值放大说明经营过程。实际组织应按任务组合使用,不要求每个板块设立独立部门,也不据分类直接决定个人权益。经济模型在自身消费场景中使用的“消费生态”,应与客户生态说明对应范围。
产品、平台、金融与文化是竞争能力的不同维度。产品提供实际价值,平台支持资源合作,金融连接有来源的回报与长期投入,文化贯穿合作与治理。四者相互支持,建设规模依实际条件推进;不将文化推迟到经营成熟之后,也不因资本规划扩大而削弱产品与服务责任。
CONTINUE READING
继续读下去。
免费会员可阅读基本法草案的全部章节与条款。
流程演示:输入邮箱后即可继续阅读,不保存邮箱或创建账户。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文件关系
第6条 采用主体与适用范围
本基本法适用于在正式采纳文件中列明的WISERUNION组织主体及其有依据纳入的治理、经营和合作事项。采用主体应明确自身承担的承诺与责任,并向相关参与者说明。
创始人、股东、董事、管理者,以及研究、内容、顾问、技术、运营等人员,在所承担的WISERUNION职责范围内遵循本基本法。客户、供应商、渠道、资源伙伴、投资人及其他合作主体,依具体合作关系和有效安排确定适用内容。
采用主体对自身行为和承诺的约束,不以对方是否签署整份基本法为前提。对其他主体新增义务,则须具备相应依据,不能仅凭其被列入利益相关者地图、购买产品或使用服务而推定其接受全部规则。
会员、内容授权者、编委与智库协作者、专业服务机构、地区负责人,以及拟议资产机制的参与者,均应依据实际关系确定适用内容。页面展示、职衔、会员资格、工作任职与资产持有分别识别,不能将其中一种身份作为其他身份已经成立的证明。
第7条 多重身份与受影响者
同一主体可以同时承担多种角色。每项行动和决定应明确所依据的身份、授权、利益关系与责任,不得以一种身份的权限直接支配另一种关系中的事项。
未直接加入合作,却受到WISERUNION活动实质影响的个人或组织,可以就有关影响提出问题并获得适当回应。其表达和救济机会不以购买产品、持有代币或取得贡献等级为条件。
组织应识别经营、产品、数据和资源使用对社区、社会及环境的重要影响,将预防、减少和修复相关不利影响纳入职责与资源安排。难以直接表达的长期影响,可通过可靠资料、适当专业意见及有依据的代表参与进入判断;代表应说明所代表的事项和利益关系。不能以总体收益、公益支出或综合评分,抵销尚未处理的具体损害。
第8条 文件分工与衔接
WISERUNION各类文件按照以下分工相互衔接:
| 文件 | 主要职责 | 与本基本法的关系 |
|---|---|---|
| 《利益相关者资本论》及研究资料 | 提供概念、理论解释、规范理由、方法与待检验命题 | 为治理提供思想与方法依据;研究结论变化不自行修改既有权利义务 |
| 白皮书 | 说明顶层规划、经营与生态结构、建设路径和评价条件 | 具体方案应回应本基本法的原则;规划目标与已经作出的承诺分别表达 |
| 经济模型 | 设计业务经济机制、权益与代币安排,核对资源、成本、回报及持续性 | 参数和计算规则不得绕过授权、基本保护与已成立的有效承诺 |
| 本基本法 | 确立共同宗旨、基本权利义务、权力边界与治理原则 | 为内部专项制度和经营规则提供共同准则 |
| 专项制度、合同与SOP | 明确特定关系中的条件、程序和具体履行 | 在各自效力及适用范围内落实原则,保持可追溯的版本和责任关系 |
对同一事项,应确定主要记录文件和对应版本。发生不一致时,由有关责任人说明差异、影响与处理依据,提交有权主体解决,不得由执行者任意选取对己有利的文本。
本基本法约束原则和权限,专项制度与规则库承接办理规则,产品条款和SOP落实具体服务及操作。经济模型中同一参数应维护明确的主记录,关联名称、单位、适用对象、状态、批准依据和生效版本。文档、页面与程序应引用相应记录,历史事项保留原有依据;篇幅更长、版本更新或软件已经上线,均不自动赋予文件更高效力。
第9条 与外部制度及既有安排的关系
“基本法”是WISERUNION共同治理文件的名称。其实施须与适用法律、组织章程、正式授权及有效约定衔接,不因名称而取得超出相应依据的效力。
发现冲突时,应及时核对效力与适用范围,采取必要保护措施,并通过适当程序修正或衔接。内部修订不能自行撤销其他有效依据已经形成的权利;也不能以不同文件之间的冲突为由,长期拒绝处理已明确的义务。
第三章 组织协作与能力建设
第10条 战略任务与组织结构
组织设置应服务共同宗旨、客户需求和实际任务,使关键工作有承担者、跨团队事项有人协调、成果能够持续使用。
根据规模、业务和风险选择职能、项目、专业协作或其他适当形式。减少无实际作用的层级和重复审批,同时保留必要的责任分工与监督。组织调整应说明目的、任务变化、授权、资源和交接,不以频繁改名代替能力建设。
需要持续承担的工作,应逐步沉淀为稳定职责;临时项目应明确目标、负责人、资源、评价和结束条件。
跨项目、地区或专业团队协作,可以采用分层授权和多中心协同。在共同原则内,各单元依明确权限处理本地任务,并说明对外承诺、跨单元依赖、共同资源使用和争议升级的边界。组织形式及名称不自动转移资产或责任,也不意味着总部可以任意收回有效授权,或各单元可以免于共同监督。
第11条 授权与一线支持
职责、权限、资源和预期结果应一并明确。在已授权范围内,最接近相关事实并承担任务的人应有适当行动空间;涉及跨团队依赖、超出权限或重要风险的事项,应有明确的协调与升级渠道。
承担客户服务、研究、开发及交付的一线人员,可以就完成任务所需的资源与配合提出支持请求,并获得及时回应。组织应建立横向协作与向上求助渠道,说明由谁接续,避免信息逐级转送却无人处理。
授权者仍承担适当支持与监督职责。授予任务不意味着转移全部组织风险;合理升级问题不应被一概视为缺乏担当。
第12条 专业协作与地区责任
编委、智库、顾问、技术、社群及地区协作,应按实际专业能力、任务、时间投入和服务范围确定职责。建立这些组织,是为了形成可交付成果、可靠判断与持续合作。
名称、名册与实际授权应保持一致。地区及业务负责人对报价、签约、招募、使用品牌和对外承诺的权限,应有明确范围和期限;地区称谓不自动产生永久排他权,资产资格不自动产生专业任职权。
联合交付应明确牵头责任、协作接口与成果接续。负责人更替或合作机构退出时,客户服务、未结任务、资料与应付报酬应有人承接。
第13条 选任、培养与共同成长
人员选任与职责调整,应依据实际能力、诚信表现、任务需要和已接受的责任,公开适用标准并给予说明机会。对品格与能力的判断,应尽可能落实到可说明的行为和事实,避免以笼统标签替代评价。
组织应为承担持续任务的人提供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习、反馈、协作和成长机会,支持经验分享与后续承担者培养。管理者应帮助团队形成解决问题的能力,使组织减少对少数个人不可替代性的依赖。
成长安排应说明取得条件和可提供的支持。学习投入、带教、协作维护和有组织的探索,可以进入适当的贡献确认;不能只看短期销售或产出,忽略维持未来能力所需的工作。
第14条 标准化与经验积累
制度、流程和工作手册应帮助参与者理解任务、降低学习成本并稳定交付。重要工作应明确目标、角色、输入、协作接口、质量要求、异常处理与交接责任,按照使用需要保持简明和可更新。
经验沉淀应记录适用条件、关键判断、常见问题和改进依据。反复使用的知识、工具与规则,应有维护人、版本和更新安排,使人员变化后仍能继续发挥作用。
操作指引、经验建议与有约束力的规则应分别标明。文件写成不等于规则已经批准,量化指标不等于贡献已被充分理解;专业判断与合理例外应有说明和复核渠道,不能仅为符合表格而掩盖真实问题。
第四章 参与者的基本权利
第15条 尊严与平等对待
参与者享有受到尊重、免于羞辱、骚扰和不当歧视的基本保障。不同待遇应具有与具体任务、责任或合作条件相关的正当理由。
WISERUNION不得以贡献排名、身份等级、资源规模或个人忠诚度衡量人的价值。文化认同应通过理解与实践形成,不以强迫接受特定信仰、人格依附或排斥合理异议维系合作。
第16条 自主参与与选择
参与者有权在获得必要信息后选择是否参与某项合作、承担新增任务或接受新的风险。需要特定同意的事项,应以清楚且可核对的方式取得同意。
未回应、继续使用一般服务或参与某次讨论,不得无依据地被解释为接受额外义务、放弃已有权益或授权他人代为作出所有决定。
第17条 知情与获得说明
参与者有权了解与自身事项有关的规则、权益条件、责任范围、决定依据及履行状态。重要变化应在其仍能作出有意义选择时告知。
信息提供应兼顾可理解性与必要保护。涉及他人隐私、商业秘密或受限制资料时,应说明限制依据,并尽可能提供摘要、必要解释或适当复核渠道。
第18条 贡献认可与权益履行
参与者有权依适用规则提交贡献资料、获得合理确认,并查询、更正与自身有关的记录。
已经成立的报酬、服务、经济回报或其他权益,应按其有效依据得到履行。贡献制度、技术系统或内部审批,不得成为无依据增加取得条件或推迟履行的工具。
第19条 表达、协商与适当参与
参与者可以就与自身工作、合作关系或重大影响有关的事项表达意见、提出方案,并依相关权限参与协商、监督或决策。
参与机制应说明意见将如何影响决定、由谁回应,以及最终决定权限所在。受到重大影响、承担持续责任或缺乏表达资源的主体,应获得与其处境相适应的参与支持。
第20条 申诉、保护与退出
参与者可以对贡献确认、权益处理、规则执行、代表履职和不当行为提出异议,依明确程序获得回应与复核。
善意提出问题、提供证据、协助调查或表达不同意见,不得成为报复、排斥或不当削减权益的理由。未被证实的报告,不因结果未成立就自动构成恶意行为。
参与者可以依适用安排结束或调整合作。退出涉及的交接和存续责任应分别处理,不能以退出本身为由概括取消全部历史权益。
第五章 共同责任与组织者义务
第21条 诚实与负责履行
参与者应如实说明与合作有关的重要事实,按照明确接受的职责和承诺完成工作,及时报告影响履行的变化。
不得虚构贡献、冒用身份、隐瞒重大关联关系、篡改记录,或以不实材料取得回报和权限。经过适当准备但未达到预期的探索,应与欺骗、重大失责等行为分别判断。
第22条 尊重他人及共同资源
参与者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、知识成果与信息边界,合理使用被授权的资金、系统、资料和其他资源。
不得将共同资源无依据地转为个人利益,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关系和信息损害合作主体。对共同维护任务,应按已明确的责任承担相应工作与成本。
第23条 组织者的主动责任
WISERUNION的创始人、治理主体和管理层应主动落实授权、资源、岗位责任、信息提供与申诉保障,不能仅要求参与者履行义务而忽略组织条件。
作出承诺前应核对权限与履行能力;发现无法履行或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时,应及时说明并组织处理。不得以组织愿景、个人声望或暂时的经营困难替代具体责任。
管理者应主动识别目标、流程、资源和跨团队配合中的障碍,为承担任务的人提供可使用的支持。评价执行问题时,应同时检查组织设计和管理支持;不能将目标不清、授权缺失或资源不到位造成的后果全部归责于执行者。
第24条 服务、研究与推荐责任
研究、培训、咨询、软件和平台活动,应如实区分理论主张、规划安排、实际交付与经验证据,说明重要适用条件和限制。
资源推荐、项目评价和专业判断涉及收费、返佣、持有权益或其他重大关联利益时,应作适当披露,并管理其对判断的影响。
WISERUNION向客户提供方法或技术支持,不因此取得客户企业的内部治理权限;实际服务、决定和履行责任,应在各自关系中明确。
图书与知识产品、会员、培训、咨询和软件,应以可识别的交付、使用价值与服务能力为基础,明确内容、期限、价格、使用许可、支持及退出安排。免费与付费、公开与授权使用的范围应清楚;不以购买更多产品、参与推广或追加资产投入,作为履行无关既有服务的条件。
第25条 平台展示、推荐与合作责任
人物资源、政府与协会等机构、企业服务供应商的聚合,应以可信资料、合适匹配和实际合作为价值依据。展示、推荐、机构授权、专业资格与履约能力分别核对;被收录不表示为WISERUNION背书或已经参与合作。
平台应说明自己在具体事项中承担信息整理、撮合协助还是合同交付责任。付费展示、推广及关联利益应披露,不以收费购买虚假的核验、评价或推荐结论。公共职能、审批结果与未经授权的关系,不得作为可支配资源承诺给他人。
有效引荐、需求澄清、合作达成和持续服务可以依据各自贡献与约定配置回报。单纯声称认识某人或掌握一条关系,不形成对其全部未来合作的无限收益请求。
第六章 贡献、权益与经济纪律
第26条 贡献确认的事实基础
贡献确认应关联具体主体、所承担的角色、任务或行动、发生期间、证据及相关成果,区分已经核实的事实、估计判断与尚存争议的内容。角色用于组织工作,权利、义务及选择仍归属于具体主体。一次交付、持续维护与历史积累应分别记录;跨团队或跨组织汇总时,应防止同一成果重复计入。
对于协同贡献,应保留共同作用和各方接续关系,防止遗漏或将共同成果归于单一主体。无法精确拆分时,应说明判断范围,并采用可以解释和复核的办法。
第27条 比较尺度与验证权限
不同贡献是否可以比较,应依据具体目的和范围判断。量化规则应保留原始维度、单位和适用条件;权重及评价标准需要说明理由,不得将约定分值表述为个人全部价值。
作用度量、金额估计和结算单位应分别说明。作用度量记录投入对成果或协作的影响,金额估计说明换算依据及不确定性,结算单位表达已经确定的支付或账户安排。采用统一货币、积分或其他结算单位,不证明不同贡献已经具有统一的客观价值尺度。
将金额或分值用作权益权重,应另行说明规则依据、范围和期间。已有报酬金额不能直接决定全部长期收益或治理权限;无法合理换算的贡献,可以保留原始维度,采用分别安排、共同确认或可复核的判断。
标准制定、证据核实、结果确认与异议复核应有清楚的权限及职责。涉及自身特殊利益的重要事项,不得由直接受益者单独完成确认与最终复核。
第28条 权益配置的正当依据
权益安排应综合考虑贡献、责任、风险、合理依赖和既有承诺,说明原有报酬已经回应的内容,以及新增安排的理由。
经济回报、成长机会、资源使用条件和治理参与权限,应按各自用途配置。基本保护、应履行义务和对受影响者的责任,不得统一转换为竞争性的贡献积分。
第29条 承诺、资源与兑现
每项重要权益应说明提供主体、有效依据、具体内容、资源来源、取得条件、履行时间及变更办法,并保留可以追溯的记录。
尚未取得、已经成立但待兑现、已经履行及依法依约调整的事项,应分别表达。新增预算不足时,应约束新的承诺;已经成立的义务,应通过负责的履行或适当协商处理,不能由账户规则自动抹去。
第30条 经营回报与资本权益
经营回报与资本权益参与可以依有效安排衔接,并分别保留其来源、条件与责任。日常贡献记录、积分或等级,不自行形成股份、证券或普遍的剩余索取权。
涉及股份、证券型通证或其他资本工具时,应按具体项目落实权益来源、授权、适用条件及相应专业职能。不得以内部记账、软件配置或本基本法的原则表述,代替有关权益成立所需的依据。
融资资金、实际经营所得、参与者所得与未实现估值分别核对。同一底层权益在不同载体中的记录不得作为多项独立权益重复计算;依法依约分别成立的多种回报,应各自保留。
WISERUNION自身资本安排与客户企业资本项目,应分别管理权益来源、资产、预算、合同和承担主体。客户使用理论、咨询或软件,不因此必须采用WIS或承担WISERUNION自身经济池的义务。未来上市、股票或STO连接应逐项满足实际条件;会员、持币、节点或贡献账户,不自动取得未来股份。
第31条 经济来源、预算与持续投入
经济安排应支持真实产品、服务交付与长期能力建设。依据实际来源和承担主体,分别核对经营收款、待履约事项、成本、应付报酬、合作分配、激励承诺、必要储备与再投入。
经营来源、交易费用、奖励储备、融资资金和参与者本金应分别识别。同一可用来源在统一预算中安排一次;跨期承诺保留相应占用,不因尚未领取就被视为自由余额。收入池、项目与不同组织之间划转,应有明确依据和记录。
批准额度、实际可用资源与已被承诺占用的资源应分别核对。比较与分配应说明承担主体、资源种类和时点,保留存续义务与必要维护的安排。资源不足时,应另列缺口,不以可分配额度显示为零掩盖应履行事项。
成本控制应同时考察质量、时间、参与者负担与未来维护能力。不得以降低成本为由隐去有效义务,或将组织成本无依据地转移给合作方。经营结余的分配,应说明对持续激励、研究、交付、维护和发展的影响。
第32条 长期关系账户与资产机制
长期关系账户应帮助参与者看清自身角色、贡献、有效承诺和实际履行。服务、工作报酬、额外奖励、收入分配、个人资产与证券权益应分别展示,可以关联但不混成可随时兑现的总财富余额。
WIS、NFT、节点、质押或其他拟议安排,应逐项明确权利性质、取得条件、来源、期限、资产控制、退出和责任。名称与数字载体不代替有效依据;资格消费、锁定本金、服务承诺和附带回报应分别记录,不能在配置账户时把一类关系悄悄转换为另一类。
个人或客户资产不得仅因进入平台、钱包或被称为“国库”的账户,就被当作组织可自由支配的收入。资产转移或更换控制方式,应保留原有权利人、用途限制与履行责任。实际收入不足、市场流动性变化或价格下跌,应如实反映,不承诺仅凭持有、锁定或持续招募即可获得确定回报。
第七章 权力来源与治理运行
第33条 授权、保留事项与责任
一切治理和经营权限,应能够说明来源、范围、期限及对应责任。创始人身份、资金投入、贡献分数或系统操作能力,均不能替代特定事项所需的授权。
采用主体应公布适当范围的权限清单,区分重大事项、日常授权与紧急权限。重大长期承诺、超出授权的资源安排及其他保留事项,应提交相应有权主体决定。
已经有效授予的决定权限应得到尊重。符合授权及既定条件的决定,应由承担主体组织执行;不得在结果形成后追加没有边界的自由否决。发现新事实影响执行时,应公开说明,并按适用程序复核和处理,保留原决定及既有义务。
第34条 决策、执行与监督分工
按照实际组织形态及有效依据,明确公司决策、经营执行、利益相关者参与、专业审核和独立复核等职能。
同一人可以兼任部分职责,但应记录本次行动的身份,并为重要利益冲突安排独立核对。制度登记、信息发布和系统配置岗位,应忠实执行已批准内容,不得以操作权限改变实质安排。
拟采用DAO等协作或表决方式时,应明确授权来源、议题、参与资格、资产范围和执行责任。持币份额、专业资格、群体代表资格与资金操作权限分别设定;持币表决不能自行支配客户资产、替代独立专业结论或处分未经授权的公司资源。
第35条 代表产生与问责
需要持续代表参与的事项,由所代表群体依事先公布的适当程序选举、推举或以其他有效方式产生代表,并明确范围、资格、任期、授权与更替办法。
代表应收集意见、保留重要分歧、报告讨论和决定,并接受所代表群体的质询。受邀顾问或联络人不因参与讨论而自动取得群体授权;代表机制不取消成员直接提出问题的渠道。
第36条 规则形成与共同讨论
重要规则的制定和修改,应说明问题、依据、备选方案、权益影响、资源要求及未解决事项,在主要选择仍可调整时听取有关主体意见。
提案受理、讨论、专业核对、批准、发布和实施,应有明确责任。重要未采纳意见应获得有理由的回应;涉及特定主体权利或必要同意的事项,另按相应依据处理。
规则改进应按实质影响分级处理。无实质权益变化的文字、界面和日常流程改进,可以在已有授权内简化办理;涉及取得条件、分配依据、资产处置或治理权限的变化,应进入相应审议与过渡程序。影响尚不确定的新机制,可以在明确对象、期限、资源上限和停止条件的小范围内试验,经评价后决定扩大、调整或停止。不得以试验或参数微调为名,绕过必要同意或削减有效承诺。
第37条 决定效力与执行衔接
决定应记录作出主体、权限依据、主要理由、适用对象、生效条件和执行责任。采用表决时,应事先明确参加资格、计票依据、通过条件、回避和异议处理,不在看到结果后改变规则。
意见调查与有决定效力的表决分别标明。议事参与不意味着所有事项均由所有人投票,也不允许以多数支持替代必要授权或免除有效义务。
决定公布后,应同步落实资源、岗位和系统规则,保留执行结果与未结事项,避免发布完成而履行无人承担。
规则、预算与付款分别核对:规则确定条件,预算确定资源安排,付款履行已经成立的义务。不得通过拆分申请或换用账户绕过授权;也不得将无争议的既有应付事项,反复提交表决以决定是否承认。
第38条 利益冲突与权力制约
承担决定、验证、推荐、监督或复核职责的人,应披露足以影响其公正履职的个人利益、关联关系和其他职责,并按事项采取回避、职责调整或独立核对。
参与者表达自身或所代表群体的合理诉求,属于正常参与。是否需要回避,应根据所承担的判断职责和具体利益关系认定,不能借利益冲突之名排除受到影响的群体。
任何人不得因创始人、股东、管理者或技术控制者身份,取得不受监督的解释权、修改权或处置权。
治理设计应检查实际控制关系,防止同一主体或关联群体通过多个身份、地址、代理或信息优势,同时控制提案、验证、决定与复核。可按事项采用代表参与、职责分离、独立复核及适当的表决限制,措施须事先说明依据、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。治理资格与权重不得简单等同于持有资产或锁定时间;必要的控制核对应与信息保护相衔接。
第八章 文化、学习与共同成长
第39条 共同文化与多元背景
共同文化通过真实合作逐步形成,并以本基本法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,支持不同背景的人理解共同目标、承担责任并建立信任。
文化建设可以吸收团队经验、中华文化资源和其他有益思想。《明道共生文化体系》是参考之一,不代表全部文化,也不构成排他的思想资格。应以清楚的语言说明文化倡议在工作和治理中的实际含义。
文化认同应与个人自主和专业独立相容。评价文化实践,主要观察守约、合作、尊重、求真与纠错,不以口号熟悉度、个人崇拜或思想一致程度代替。
第40条 诚实讨论与负责协作
鼓励如实表达、独立思考、专业争论和建设性建议。面对分歧,应说明事实、依据、利益影响与可行选择,使不同意见能够帮助改善决定。
讨论应尊重人格,不以羞辱、威胁或压制维持秩序。意见表达方式不完美,不足以否定其事实与诉求;管理者应区分实质问题与沟通方式,承担听取和回应的责任。
对已经有效作出且属于自身职责的决定,应负责执行;同时保留依程序提出复核、报告风险和纠正问题的渠道。共同目标不免除具体承诺,也不要求任何人无条件牺牲正当利益。
第41条 学习、探索与知识分享
组织应将学习与日常工作连接,通过入门说明、专业交流、任务复盘和成果更新,使参与者理解规则并提高实际能力。培训是否有效,应观察理解、使用和改进情况。
探索任务应事先明确目的、边界、资源和评价条件。合理准备并如实报告的失败,可以形成有价值的认识;应与欺骗、隐瞒和明显失责分别处理。创新机会不意味着无边界使用共同资源,未达到预期也不自动否定全部投入。
知识分享应获得适当认可,分享方式遵守成果许可与必要保护。将个人经验转化为组织可使用的知识,同时保留贡献来源与维护责任,是共同成长的重要方式。
第九章 信息、知识与数字化原则
第42条 信息用途与必要保护
信息收集、使用、共享和保留,应对应明确目的、适当依据和必要范围,并落实访问权限、安全保护及处理责任。
贡献确认与合作需要,不构成收集全部个人活动或无限扩大监测范围的理由。资料用于新的研究、宣传或商业目的时,应核对相应依据并完成必要告知或同意。
人物、机构与合作关系的公开展示,须区分公开资料、本人确认、第三方推荐和已核验信息,并维护来源、更新时间和纠正渠道。系统互联或使用同一账户,不意味着各组织可以任意共享个人资料、客户材料与商业信息。
透明披露应区分面向公众、有关参与者及有权限审查者的信息。重要规则、决定依据和履行情况,应以足以支持理解与监督的方式提供;个人资料、未核实指控和保密证据,应限制访问、保存范围与期间。采用公开账本前,应评估传播、关联识别和后续纠正的影响,优先采用必要摘要或经核对的证明方式,不以全面公开或永久留存作为可信的唯一条件。
第43条 记录可核对与资料接续
参与者应能够在适当范围查看与自身有关的事实、权益及处理状态,请求纠正不准确内容,并获得必要的记录或证明。
记录更正应保存原因、权限和必要的历史联系。人员更替、系统迁移或合作结束时,应安排资料、权限和未结事项的接续,避免技术变化使有效承诺失去查证基础。
第44条 算法与自动执行
自动执行以已经明确、获得有效授权的规则为依据。应说明输入来源、规则或模型版本、适用范围、负责主体及异常处理方式。
系统应分别表达设计状态、批准状态、运行状态与个人权益状态。方案完成不等于已经批准,批准不等于全部执行条件已经具备,功能开放不等于所有参与者均已取得权益。已经依有效依据成立的个人权益,也不因相关功能尚未开放而消失。
各机制应按实际范围逐项启用,记录责任、资源和必要条件;不能用项目整体“已上线”的标记,代替具体机制与个人事项的核对。
对重要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处理,应提供可理解的理由和有效人工复核途径。算法修改涉及实质条件变化的,按规则修改程序办理;不能以技术升级为由绕过必要决定。
自动化效果应按准确性、总成本、参与负担和纠错能力评价。系统正常运行不单独证明输入真实、分配公平或承诺已经履行。
AI可以辅助整理证据、匹配需求和发现异常,其判断范围、核验责任和纠错途径应明确。链上记录及自动合约的采用,应依据实际用途、成本和纠错需要决定;钱包签名、资产保管、规则修改和异常处置各有授权,不以技术可操作性代替相应权限。
关键系统启用或重大升级前,应按影响程度完成与实施人员适当分离的检查,核对权限、规则与程序一致性、外部输入、资产控制和异常恢复。根据实际风险配置相互独立的操作确认、必要等待期、暂停与恢复安排,并保留对应版本及检查结论。审查范围与对外披露程度应清楚;安全检查不能代替权益依据核对,也不能被表述为不存在风险的保证。
第45条 知识成果与研究诚信
知识和成果的归属、署名、使用、许可及回报,应依据实际贡献和有效安排明确。共同创作应合理记录各方作用,不得以平台身份或组织名义概括占有他人的既有成果。
理论主张、规范判断与经验结果应分别表达。研究应保留重要反例、限制和修订依据;商业推广不得要求研究者隐瞒足以改变结论的重要事实。
图书、白皮书、经济模型、基本法及其配套文件,相互一致可以支持设计核对,不能因彼此引用而构成多份独立效果证据。WISERUNION自身试点及其经营结果,应说明来源、比较条件和限制;对理论及方法有效性的判断,应允许独立观察、不同意见和不利结果进入评议。
公开传播、内部共享、商业授权和客户交付可以采取不同许可方式。知识复用应保留作者、来源、贡献和更新责任,并尊重未授予的权利;借鉴资料应核对来源与使用条件,不将复制、组合或改名表述为已经获得原创性证明。
第十章 监督、申诉与持续改进
第46条 监督与独立报告渠道
采用主体应为治理运行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监督与复核资源,定期检查贡献确认、权益履行、授权使用、关联利益和重大影响。
应设立能够绕开被反映人员的报告渠道,并向可能使用者说明。原处理人员或被调查者不得单独控制复核人员、范围、证据和最终结论;内部无法形成适当独立条件时,应安排外部支持或衔接适当救济途径。
监督范围应包括财务、业务流程、制度执行和受托资源使用。监督者应取得与职责相称的必要资料,并有向适当有权主体独立报告的路径。涉及主要负责人时,不以向该负责人单线报告作为唯一监督安排。
监督应连接事前条件检查、运行中异常提示和事后纠正核验。对资源缺口、异常集中、记录差异和持续未履行事项,明确由谁接收提示、核对事实、回应并跟踪结案;展示报表或触发警报不等于问题已经解决。提示可以支持有依据的必要临时措施,但不直接等同于失责结论;涉及最终问责的,仍依第47至49条处理。
第47条 可使用的申诉程序
申诉程序应明确受理渠道、处理范围、各阶段时限、资料要求、复核方式和后续途径,并为语言、信息或资源受限的主体提供合理支持。
受理后应告知负责主体与预计处理安排;延期应说明原因和下一节点,不得无限搁置。涉及紧迫损害的事项,应先采取有依据的必要保护,再继续查明事实。
内部机制不得以普遍放弃外部申诉、投诉或其他依法可用的救济作为受理条件。保密安排应保护当事人及调查需要,不得被用于压制善意报告。
第48条 公正处理与纠正落实
有关各方应有说明情况、提交证据和质疑重要依据的机会。处理结论应说明事实、规则、决定权限、理由和后续复核途径。
纠正应对应具体问题,明确负责主体、行动、完成期限及验证办法。适当措施可以包括更正记录、补足应履行事项、恢复机会、改进程序及有依据的责任处理,不以作出决定代替实际完成。
第49条 问责、比例与持续改进
责任追究依据已查明的行为、实际职责、影响及适用规则进行,区分故意欺骗、失责、能力或资源障碍,以及合理探索中的失败。
临时措施和最终责任分别处理。限制权限、暂停合作或其他不利措施,应与目的和实际风险相称,不得演变为连带剥夺无关权益或报复。
反复出现的问题,应检查规则、权力结构和履行资源。采用主体应在必要保护下报告重要治理问题及纠正进度,保留可以促成改进的不同意见。
用于后续任职、合作或治理资格判断的失责记录,应区分指控、调查结论、复核结果和已完成的纠正,明确使用范围与复评条件。被推翻或更正的结论,应同步更正其关联评价;不得仅凭公开标签、自动评分或一次争议,形成不可复核的永久排斥。
第50条 计划、记录、审计与改进闭环
经营计划、预算执行、业务记录与审计评价应相互核对。计划说明目标和资源,记录反映实际发生,审计检查依据与差异,改进明确责任、行动和验证结果;各环节保持必要独立并形成反馈。
评价同时关注经营绩效、参与者价值与治理质量,并与任务和资源条件相近的原有做法或更简单方案比较。每项效率结论应说明比较对象、成果质量、资源口径和观察期间,分别核对当期任务的耗用、后续复用的效果,以及条件变化时维护、调整和交接的代价。
评价应核对收益分布、承诺履行和长期积累的实际使用与维护结果,区分制度作用与市场、团队及其他因素的影响。不以记录数量、制度篇幅、代币价格或短期规模作为成功的充分证明。
有关各方的工时、等待、费用和其他负担应进入判断。支付在主体之间的转移,与真实资源耗用的增减,应分别识别。不得将减少一方所得、向他方转移工作或推迟必要维护,直接表述为整体效率提高。
基本保护与已经成立的有效承诺具有独立依据,不能由效率总分抵消。比较结果不能支持新增制度的预期作用时,应按权限简化、修订或停止相应方法,并接续已有义务。
改进应明确责任、行动和结果核对,保留学习记录,并进入下一轮资源配置、组织支持和规则设计。
采用主体应定期并在业务、参与结构、技术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,审查既有规则是否仍然适用。审查范围包括提案与表决机制、代表结构、执行成本、监督独立性及纠错能力。继续沿用、简化、修订或停止均须说明依据,不能只允许调整业务参数,却让治理机制本身免于评价。
第十一章 困难、变化与合作退出
第51条 资源约束与新增承诺
经营发展与激励安排应核对真实收入、成本、现金流、非现金资源及持续维护能力。新增承诺须有适当授权和可说明的资源安排。
不得以未经落实的融资、未来估值或参与者继续投入,掩盖已存在的履行缺口。发现缺口时,应调整新增安排并依第52条处理存续义务。
扩展产品、地区、合作网络或资产机制,应先核对需求、交付质量、人员、维护成本和风险处理能力。未达到推进条件时,应缩小范围、补足能力或暂停扩展。规模、交易量及新增参与人数,不能替代真实使用价值与兑现能力。
扩大机制前,应同时检查业务收入下降、其他资金来源减少、集中兑现或退出,以及关键支持中断时的联合影响。多个安排分别可行,不代表同时运行仍然可承担。应据此明确推进、限制或暂停的条件,并接续已有承诺。
第52条 困难中的责任与损失安排
企业亏损、项目失败或兑现困难时,应及时核对事实,说明受影响主体、可用资源和备选方案,并组织必要协商与专业判断。
区分已经成立的义务、尚附条件的权益和未来拟议安排。损失分担应有相应依据,不能将经营风险事后全部转嫁给缺乏决定权或议价能力的参与者,也不能以共同成长为由要求无条件追加投入。
具体清偿、调整和处置依适用制度与有效安排办理,相关决定仍应保留说明、监督和救济途径。
第53条 紧急措施
采用主体应预先明确紧急事项、授权范围、必要措施、有效期限和复核方式。紧急处置以防止或限制现实损害为目的,范围和持续时间应限于必要程度。
处置人员应记录理由、行动与影响,并在授权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应有权主体报告和提交复核。延续措施须有新的依据与期限;不得以紧急名义永久扩大权限、修改基本原则或取消无关的既有权益。
第54条 退出、交接与重大组织变化
参与结束时,应分别处理新增任务与权限、已形成权益、成果使用、资料保留及存续责任,并提供必要的结算或交接记录。
参与持续与关系质量应分别判断。留存可能受到现实依赖和转换成本影响,退出也可能出于个人发展或其他合理选择,不能单凭留存率或退出行为认定制度成功、合作失败或个人失责。
退出和调整时,应辨认能够保留、需要交接、可以替代或可能失效的资源、能力与关系,并安排与实际义务相称的过渡支持。不得仅以保留共同资本为由,要求参与者无限期维持投入或承担缺乏依据的退出负担。
融资、控制权变化、组织重组或项目转移,应核对受影响的既有承诺和负责主体,安排告知、必要同意及责任接续。不得因内部更名、账户迁移或更换负责人,推定原有承诺自动消失。
第十二章 采纳、解释与修改
第55条 正式采纳程序
本草案正式采纳前,应向拟适用的相关主体提供全文及主要影响说明,给予合理讨论时间,回应重要意见,并核对与组织章程、合同及专项制度的衔接。
应先依据实际组织形态确定有权决定主体及采纳程序,说明代表参与方式、必要同意和决定条件,再依该程序形成决定。不能以尚未生效的本草案,反过来赋予起草者原本不存在的批准权限。
正式采纳文件应载明采用主体、版本、决定日期、生效日期、适用范围、负责岗位及必要的配套安排。参与者的接受及具体适用,依实际关系完成相应程序。
第56条 修订与过渡保护
参与者可以提出修订建议。修订应公开说明原因、证据、条款变化、各方影响、资源要求及过渡安排,并履行与实质影响相适应的讨论和决定程序。
共同宗旨、基本保护、授权监督、申诉救济和本章修改程序的变更,属于重大修订,应充分征询有关群体意见并由相应有权主体正式决定。不得通过参数、SOP、算法或解释文件变相完成。
新版本应保留生效时间与历史文本。对已经作出的投入、有效承诺及合理依赖,应明确衔接办法;不能以新版本发布为由概括改写历史事实或取消既有权利。
面向未来生效,不等于可以任意取消已付价取得的长期服务、分配条件或本金安排。应区分尚未接纳的新活动、已经接纳的附条件承诺、已经成立但待履行的权益,以及原安排允许调整的未来规则,逐项衔接。
重要变更应提供与影响程度相称的说明、审议及实施准备时间,使有关主体能够理解、表达、协商并安排合理过渡。退出、转移、结算或替代履行须分别核对原有依据、资源与承接条件;技术分叉、数据快照或新账户映射,不自行产生新增赎回承诺,也不免除原承担主体的存续责任。
第57条 解释与冲突处理
本基本法的日常解释由正式采纳文件指定的责任岗位组织,必要时听取相关参与者及专业人员意见,并形成可查阅的书面说明。
解释不得实质新增义务、改变权益或扩大权限。需要改变规则的,依第56条办理。涉及解释者自身利益或产生重要争议时,应提交适当独立复核或相应有权主体处理。
任何主体不得以“最终解释权”排除监督、复核或依法可用的救济。
第58条 配套落实与生效登记
正式采纳时,应一并落实以下事项,避免原则已经宣布却无从使用:
- 明确采用主体、适用关系及与既有文件的衔接。
- 明确决定、执行、监督和复核的职责与授权。
- 公布必要的知情、意见提交、申诉及独立报告渠道。
- 确定代表参与、重要议事和规则修改的具体程序。
- 落实有关资源、承诺履行、数据保护和记录维护责任。
- 确定发布、生效、过渡和首次运行评议安排。
采用主体、决定权限以及实际可用的申诉和独立报告渠道,应在相应治理关系启动时明确并落实。其他尚待完善的事项,应列明责任人、完成条件和过渡办法,并在正式文件中明确对应条款的实施安排;不得将未完成的机制宣传为已经可用。过渡安排不免除此前依其他有效依据已经承担的义务。
正式版本应附生效登记,至少记载:采用主体全称、批准依据与决定主体、通过日期、版本编号、生效日期、适用范围、公开查询方式及维护责任岗位。本草案不预填尚未作出的批准决定。
起草说明与参考依据
本节说明起草来源和版本关系,不属于上述58条治理条款。
本版在《WISERUNION_基本法_草案_V0.3_20260914.md》基础上,对《利益相关者生态治理基本法.pdf》26页、54条早期稿进行选择性吸收,并对照当前可读取的《利益相关者资本论_全书合稿_V1.0.md》(修订批次ED-20260914-02)、《WISERUNION_白皮书_V4.0.md》相关规划与《WISERUNION_专项制度与规则库_V1.1_草案_20260914.md》相关规则。保留十二章58条及原有条号,补强重要外部影响、多层协作、分级变更、治理制衡、适当披露、技术检查、异常处置、记录纠正、适应性审查与过渡保护。
早期稿中的DAO、通证、区块链和DeFi统一前提,未作为本版的组织或经济基础采纳。可用的治理目的按现行项目边界改写;已经覆盖的原则不重复增加,具体工具、比例和办理参数留给经授权的专项设计。早期稿不构成有关机制已经批准、上线或取得相应资格的证据。
V0.2的基础材料包括六份早期基本法PDF,以及当时核对的全书工作稿、《WISERUNION_顶层规划_修订版_20260912.md》《WISERUNION_白皮书_V3.0.md》《WISERUNION_经济模型_合稿.md》《WISERUNION_专项制度与规则库_V1.0_草案_20260913.md》和《WISERUNION_智库介绍.md》。经济模型当时采用六篇二十四章合稿及相关章节。本轮沿用已有原则,不将本次编辑日期表述为对这些材料、业务参数或实际运行状态的重新全面核验。
早期参考文件为:《1-利益相关者组织基本法.pdf》《2-前言.pdf》《3-第一章 组织.pdf》《4-第二章 经济.pdf》《5-第三章 文化.pdf》《6-第四章 制度.pdf》。V0.2吸收的组织支持、适当授权、学习成长、经验沉淀和预算审计等思路继续保留。旧稿中的业务定位、机构名单、联系方式和版本记录,不作为现行事实采用;相关取舍见《WISERUNION_基本法_V0.2_修订与吸纳说明_20260913.md》。
图书承载理论,白皮书承载顶层规划,经济模型承载业务及代币经济机制,基本法承载共同原则,专项制度、产品条款与SOP承接具体执行。本版不固定产品价格、币量、费率、收益率、机构席位及办理时限,也不将其他工作稿中的拟议参数或组织安排视为已经批准、生效或上线。文件一致性用于核对设计,理论效果仍需独立的实践证据。
申诉设计沿用此前参照联合国《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》第31项原则形成的机制要求,作为原则设计参考。参见联合国人权高专办《指导原则》。
本次编辑形成V0.4草案,原V0.3文本及离线HTML保留并另行备份。V0.3对书稿中长期协作效率、资本状态、贡献度量、执行状态及证据独立性的吸收继续保留。本轮未重新取得经济模型完整现行稿,其衔接以本次实际读取的白皮书与规则库中的职责和原则为限,不核定或修改经济参数。详细取舍及依据见《WISERUNION_基本法_V0.4_早期稿吸收与取舍记录_20260921.md》。其他文件对旧版基本法的引用仍按其历史来源理解;版本更新不自行改变已有权利义务,正式采纳依第55条、第58条办理。
让共同创造,成为共同成长的资本。